劉靜靜訴江蘇勁力化肥有限責任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
原告:劉靜靜,女,39歲,住江蘇省大豐市今日小區、。
被告:江蘇勁力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大豐市大劉路。
原告劉靜靜因與被告江蘇勁力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勁力化肥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向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劉靜靜訴稱:1996年7月14日,被告錄用其到鍋爐車間工作,自2002年開始擔任鍋爐車間安全員一直至今。自2011年12月以來,被告以原告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無計劃懷孕為由,免掉了原告的鍋爐車間安全員崗位,將原告調到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40噸鍋爐操作工崗位。 2012年1月9日,更是單方作出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2012年1月16日,原告向大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豐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后大豐仲裁委裁決對原告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F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計78639. 36元及其它訴求合計457218. 75元。
被告勁力化肥公司辯稱:原告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無計劃生育二胎,且不服從工作調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依法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告要求支付補償金及賠償金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全部請求。
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2011年12月,被告發現原告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計劃外懷孕,就找原告進行談話、做思想工作,要求原告辦理計劃生育二胎審批手續,或終止妊娠。201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通知;內容為:“劉靜靜同志:根據你的陳述,你現已懷孕四個多月,到目前為止你未向公司提供允許生二胎的準生證明,按照《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生育二胎必須出具計生部門發放的生育二代準生證。公司限你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將生育二代準生證交至公司女工委,或者終止妊娠。否則,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與你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特此通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月9日,被告在征求了公司工會的意見后,作出了《關于解除劉靜靜勞動合同的決定》,該決定內容載明:“各科室、車間:根據公司調查和劉靜靜本人認可及劉靜靜提交的病歷,證實其已無計劃懷孕五個多月,違反了《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鹽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辦法》,在公司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公司有關部門多次找其談話,并于201 1年12月28日向劉靜靜發出要求其于12月31日前提供允許生育二胎的準生證明或終止妊娠的通知,但其一直未提供準生證明或終止妊娠措施。劉靜靜的行為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了公司《員工獎懲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劉靜靜不具備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法定條件,在公司通知其提交準生證明或終止妊娠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公民計劃生育的法定義務,劉靜靜的行為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了公司《員工獎懲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由于劉靜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公司《員工獎懲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規定,經公司研究,并征求工會意見,決定解除劉靜靜勞動合同。”當日被告將該決定送達給原告。原告不服該決定,向大豐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二倍工資等,2012年2月16日大豐仲裁委作出大勞人仲案字( 2012)第21號仲裁裁決書,對其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該裁決于2012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是:(1)勞動者計劃外懷孕,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其它爭議焦點略)
大豐市人民法院認為:
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秳趧臃ā返诙艞l、《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亦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即便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用人單位亦不得以此為由擅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被告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判決被告江蘇勁力化肥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劉靜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3564. 24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勁力化肥公司上訴至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