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并由雙方各執一份。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改正,至于賠償責任,實務中基本上難以用得上,主要是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并不一定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損害,勞動者也難以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
有人問,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二倍工資懲罰針對的是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簽了合同不給勞動者不代表未簽合同,所以不能適用二倍工資的規定。實務中有個別地區司法實踐曾經支持過二倍工資,這是對法律適用的錯誤導致,不具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