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后,以單位未通知工會為由將后者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決用人單位海南某押運護衛公司及其某分公司一次性現金支付28728元經濟賠償金。
2009年11月8日,符某受雇于海南某押運護衛公司某分公司,負責押運和守護并擔任車組車長。因工作需要,該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2013年10月30日,符某在《辭退制度責任書》上簽名。2014年10月6日,符某向單位出具承諾書,表明其已領取并詳細閱讀《員工手冊》,知悉并正確理解手冊中一切內容及公司相關制度,在實際工作中按要求履行公司所規定的各項義務。
2015年5月30日,符某車組4人于早送任務與晚接任務間隔期間飲酒昏睡,導致晚接任務延遲交接。
事后,符某拒絕承認飲酒及飲酒給工作造成的不良影響,而其他3人均對此作出檢討??偣炯捌浞止緟^分不同情形后,以符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對符某作出辭退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符某對處理不服,認為押運護衛公司未向工會通報解除合同事由,程序違法,遂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某押運護衛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及休息日雙倍工資。
勞動仲裁委于2015年9月22日裁決某押運護衛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向符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8728元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資53912元。
某押運護衛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并駁回符某的請求。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宣判后,符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符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某押運護衛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事由合法,但解除合同后未書面告知工會解除理由,至訴前亦未補正,屬程序違法,據此判決某押運護衛總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符某經濟賠償金28728元。
宣判后,經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釋法析理,某押運護衛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動履行了上述賠償事宜。
據二審主審法官介紹,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裁判具有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民生的重大現實意義,通過裁判讓用人單位認識到解除勞動合同不僅須事由合法,還須程序合法,以此促進用人單位規范用工。
【李迎春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至于未建立工會的單位,是否需通知工會,各地司法實踐有不同做法,有個別地區確實需通知當地工會,比如: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實務中,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可以是鎮、鄉、城市街道的基層工會,也可以是縣級以上總工會。